根据我县教育工作需要,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市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的通知》(衡人社发[2017]1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239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 、招聘岗位计划、条件及分配方式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年龄、专业和技术资格等条件;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尚在禁考限期内的人员;本县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特岗教师;试用期内公务员和与事业单位约定最低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教师239名(其中:高中、职业中专和教师进修学校102名,小学(含教学点)116名,公办幼儿教师20名,特殊教育1人),具体岗位计划及条件见《衡阳县2018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计划及条件表》。
(三)分配方式
按报考岗位,依据考生个人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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