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2002年7月以中发[2002]7号文件颁布的。这个《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中央颁布的这个《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精神。
《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等章节,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80多年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的指针。
《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这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归根结底,说的是“选什么人”的问题,也就是用人导向、用人观的问题。“原则”和“条件”充分体现了事业至上的选人用人观,体现了要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在“选什么人”的问题上,具体说,要坚持“四看”的用人标准:一是看德才是否兼备。要密切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践,通过看干部履行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来考察德与才;密切联系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通过看是否是非分明、立场坚定、纪律严明,自觉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来考察德与才。
二是看作风是否务实。突出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看干部的精神状态如何。
三是看实绩是否突出。实绩是干部素质的外化表现,干部水平高与低,作风好与坏,最终都要通过实绩体现出来。只有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才能使那些埋头苦干、不事张扬、政绩突出的人不吃亏,才能使那些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不得势,才能让那些精神不振、作风不实、“熬资历、熬年头”的人受震动,才能强化各级干部的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对党负责、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勤奋工作、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好风气,形成上上下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好局面。四是看群众是否公认。常言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干部德才有没有,作风实不实,实绩优不优,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用好“群众公认”这把尺子。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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