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数字类信息汇总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7.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9.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0.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1.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2.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谊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14.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背及学前西年教台、在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15.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度达到50%。
16.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17.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18.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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