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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推荐:湖南教师招聘网2018-03-29 14:10:04 | 来源:湖南中公教育

湖南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新课改的内容。因此,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综合知识中占据一定分值。而教育法律法规又包括常见的法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三个部分,考生在准备这部分的知识时,需要对一些知识点做到理解和识记,主要以客观题形式备考。

一、学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如果问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应的是受教育权而不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对应的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主要包括下面四种,这里主要是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知识。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有时在题目当中会遇到另一种表述:身心健康权。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牵扯以下几种形式:教师和家长私拆学生的信件、日记。还有一种考法是教师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也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3.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隐私权,因为搜查会干涉到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里凡是牵扯到体罚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在财产权当中,考试涉及较多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如果题干中说明教师利用学生的作品发表论文获奖,侵犯的就是学生的著作权。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这里比较常见的考法包括:教师讲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让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家自习不用来参加公开课了,侵犯的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些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尽义务的最基本要求。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选题考察,有的时候会把权利和义务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分。

以上介绍了《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教师招聘教育学考点,可查看中公教师网-教育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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