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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
在湖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且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注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注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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