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
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公务员局(办),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结合我省实际,对2009年印发实施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29日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特殊职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
第六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职位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招录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市(州)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定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县(市、区)所属部门及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市(州)所属部门和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和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拟招录名额、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招考的基本政策和程序;
(六)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说明变动的理由和依据,并在原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一般实行网上报名,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核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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