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l0一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和《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精神,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强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形成“人才到基层去、干部从基层来”的良好用人导向,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决定,在我省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实行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为认真做好公开遴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服务“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工作大局,着眼于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培养选拔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直机关,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遴选对象
遴选对象为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担任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中,在市(州)机关工作的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遴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二)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五)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六)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遴选优秀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公务员在学历和职位条件设置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方法和程序
湖南省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湖南省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1-2次。
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特殊职位需要的人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也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遴选。
公开遴选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遴选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遴选计划。省直党群机关计划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行政机关计划报省公务员局审核。
(二)发布公告。遴选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遴选机关、遴选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
2.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3.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5.其他须知事项。
(三)报名。报名人员应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相关证件证书和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其身份,同意其报考。
(四)资格审查。遴选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其是否合格。
遴选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1:5。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核减或取消遴选计划。岗位或专业要求特殊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可适当放宽最低开考比例。
(五)组织考试。遴选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一般按遴选计划1:3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根据公开遴选工作实际,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可对面试人选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并在遴选公告中予以明确。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
(六)考察。考察人选一般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等额或差额确定。考察比例需在遴选公告中予以明确。各遴选机关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深入考察。
遴选机关可参照相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体检。
(七)公示。根据考察情况,经遴选机关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遴选人选,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核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八)转任。公示期满后,按照职责分工,对遴选人员办理转任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直机关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举措,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标准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把优秀公务员精心挑选出来。各遴选机关应按照公开遴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密切配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自觉接受监督。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公开遴选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申诉,确保公开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严肃工作纪律。公务员主管部门和遴选机关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遴选资格。
(四)市(州)、县(市、区)的公开遴选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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